4.3 消防组织


4.3.1 医疗机构应建立消防安全组织,志愿消防队或明确消防安全管理员;根据有关规定设置微型消防站,配备相应消防装备。单位从业人员数量不少于1000人时,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0%,其他单位志愿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从业人员数量的15%;当班志愿消防队员数量占当班总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上述要求。
4.3.2 医疗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,应在消防安全责任人、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,负责制定和落实年度消防工作计划、消防安全制度,组织开展防火巡查、检查和隐患排查,加强宣传教育培训、应急疏散演练;确定专(兼)职消防管理人员,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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